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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中建立商品條碼管理標準化

立象條碼制品 更新時間:2023-11-07 08:42:00

商品條碼是實現商品自動結算的重要手段,而只有質量合格的商品條碼才能實現商品銷售的自動結算。所以,在超市建立起商品條碼的標準化管理制度,對充分把握商品條碼在生產、印制和銷售每一個環節中的質量,對促進商品流通,方便人們的生活,促進我國信息化的建設和發展,都有重要的意義。

 

超市作為一種全新經營業態,現已普及到全國的城鄉各地,而超市商品的銷售是依靠POS系統進行掃描商品條碼來實現的,一些假冒偽造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條碼進入超市,就會耽誤掃描速度,造成消費者的等待,嚴重地還會導致商品管理系統信息混亂,使銷售商和供應商不能及時準確掌握商品銷售信息,商業自動化便失去意義。所以,超市作為商品條碼最普及的應用環節,建立起商品條碼的標準化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。

確定歸口管理部門

《商品條碼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第二條規定: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包括零售商品、非零售商品、物流單元、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。這里包括EAN/UPC、ITF-14、UCC/EAN-128三種商品條碼。

EAN/UPC商品條碼包括EAN-13、EAN-8和UPC-A與UPC-E四種形式。主要用于對貿易項目中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。EAN-13商品條碼、UPC-A商品條碼也可應用于貿易項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。

ITF-14條碼用于對外貿易項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。

UCC/EAN-128條碼主要用于對物流單元,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,也可用于對廠商物理位置、職能部門等位置的條碼標識。

由于商品條碼的定義內容較為廣泛,給超市中的條碼管理帶來了歸口的問題。一般的情況下,條碼由超市信息部來管理,主要工作內容是店內網絡維護,編制店內條碼及打印等。這樣條碼就是一門純應用的技術,而不屬于商品的質量問題,給商品條碼的管理工作帶來了難度。

《產品質量法》第三十三條規定: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,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它標識。

《產品標識標注規定》第二十一條規定:產品標識標注的產品條碼,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。第二十四條規定: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、產品條碼和認證標志、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及其他質量證明。

 從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,已明確條碼標識應屬商品質量的管理范疇,因此建議超市,應當將商品條碼(GB12904《商品條碼》)即EAN-13碼和店內條碼(GB/T18283《店內條碼》)的管理劃歸超市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為好,有利于超市和質監部門的管理與協調。

建立索證、查驗和備案制度

《辦法》第二十三條規定:銷售者進貨時,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《系統成員證書》,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。

這就要求超市在進貨時,應當索要供貨方的《系統成員證書》、《系統成員證書》(續展)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,核對商品外包裝上所印商品條碼的廠商識別代碼是否與《系統成員證書》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上的廠商識別代碼一致,查驗其證書或證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,并做好查驗日期記錄等。如果經查驗,供貨方為非法使用商品條碼,超市應拒絕進貨,并及時向當地條碼管理機構反映情況。

在具體操作上,首先由質量部門根據質監、工商、衛生各職能部門的要求,列出在采購中應索要的有關證明文件目錄,交給采購部在洽談業務時索要并進行初步審核,初審后將需購進商品的各種證照文件,統一交給質量部門建檔備案,質量部門負責做好對商品與證件的抽查核對工作。

建立日常的巡查制度

商品條碼作為產品標識,應與商品生產日期、計量標注等工作一樣,要建立日常的巡查制度。

1.編碼的唯一性檢查

編碼的唯一性是商品條碼編碼的基本原則,即商品項目與其標識代碼一一對應,一個商品項目只能有一個代碼,特定商品項目的唯一商品項目代碼與其對應的廠商識別代碼組配,就可以保證特定商品項目代碼標識,在全球的范圍內是唯一的,從而保證超市POS系統的正常運作。

任何一種商品應根據品種、規格、價格等不同,編有唯一的商品條碼,并保證產品名稱與商品條碼相對穩定。對淘汰的產品,商品條碼應在四年以后重新啟用,目的是確保條碼的唯一性。

所謂“重碼”是指不同商品項目采用了相同標識代碼。特別在食品、文化用品、服裝、鞋類較為普遍,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,主要是供應商為節省費用,把不同商品編為同一條碼使定價一致。

2.店內條碼使用的檢查

《辦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:銷售者應當積極采用商品條碼。銷售者在其經營的商品沒有商品條碼的情況下,可以使用店內碼。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《店內條碼》(GB/T18283)的有關規定。生產者不得以店內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使用。

以上說明,超市不應對已有合格商品條碼的商品再使用店內條碼。這一點在超市中較為多見,主要表現在散貨區(生鮮、冷凍商品區)的商品均粘貼“20……”開頭的店內條碼,發現后要及時整改。另外,也明確生產者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上印制、粘貼店內條碼用于商品的零售、冒充商品條碼使用。

3.條碼質量明顯不符合的商品

 ①條空顏色搭配錯誤

條碼識讀器是通過條碼符號中條、空對光反射率的對比來實現識讀的。不同顏色對光的發射率不同。一般來說,淺色的反射率較高,可作為空色即條碼符號的底色,如白色、黃色、橙色;深色的反射率較低,可作為條色,如黑色、深藍色、深綠色、深棕色等。

超市質量管理人員可以從以上顏色的對比中,找出不合格的條碼來,較為常見的有“白底紅條”條形碼和“白底黃條”條碼,補救的措施可以為重新打碼粘貼后再銷售,否則POS系統不能識讀。

② 條碼放大系數過小,并且印制模糊不清

條碼印制放大系數過小,條碼符號的尺寸精度難于控制,宜造成誤讀、不識讀等現象。國家標準規定條碼放大系數最小為0.8。

③ 非標碼的檢查

《辦法》第二十一條規定: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,不得偽造商品條碼。在超市中,我們常常會發現一些服裝、鞋類、玩具上印制組織機構代碼,這不僅浪費資金,給制造商的產品銷售帶來不利的影響,還會給銷售商帶來麻煩,超市POS系統不能處理組織機構代碼,質量管理人員發現后,要勸導供應商將其覆蓋。

超市的自律制度

《辦法》第二十四條規定: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、上架費、信息處理等費用,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。第三十七條規定:銷售者以商品條碼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不正當費用的,供應商可依法要求退還。

超市應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,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打造優秀的企業文化,與供應商實現“雙贏”。